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部署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通知》对有关部门和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6项明确要求,指出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学位授予单位是责任主体,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有关规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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